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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2/25 15:47:14
 永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章程

永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4年8月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永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简称永州信用协会)。英文名称: Yongzhou Credit ManagementAssociation(英文缩写:YCMA )。本会由永州地区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  立,是经永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永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 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国家和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联合征信平台,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的质量,促进信用评价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诚信永州”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主管部门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永州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登记机关永州市民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 161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信用建设:组织制定并推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做好会员单位AAA信用和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的征集、申报、推荐、披露、使用、评价等工作,围绕提高会员信用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信用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组织信用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信用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信用服务的法律、法规,推动会员依法经营。

(三)信用行业调研:深入开展信用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 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员信用服务:整合全社会信用资源,搭建会员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征集会员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五)信用技术推广: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跟踪、研究国际先进的信用理论、信用管理经验、信用评审和管理技术,创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银行和企业中进行推广。

(六)行业自律管理:制定信用服务机构行规、行约,对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七)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信用服务意识和信用服务水平。

(八)信用行业培训:开展各类信用管理培训,举办各类信用相关研讨、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

(九)信用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帮助会员企业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规避市场风险。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指导和培训服务。

(十)搭建交流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会刊和网站,编辑有关信用书籍、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 间的合作交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社团组织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或较强的专业特长;

(三) 加入本会之前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履行入会手续。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四) 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会徽)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申报省级AAA信用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先推荐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徽)。 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会议表决予以除名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 员组成。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原则上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 超过200名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 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会员总数 的1/3。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但会员代表原则上不低于300名。会员代表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学术科目分类、代表性来确定,通过自荐或者推荐的方式,经民主方式进行推选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线上或电邮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 3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会长、副会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 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日常、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会员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50-100人会员增设监事2名,以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

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 ”、“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定由理事长(会长)

会同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

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代表选举办法 》、《会费管理 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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