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当下,互联网浪潮的席卷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极好的支撑,而建立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与前提。全国人大代表郑杰表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将有助于健全我国信用管理法治体系,进一步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切实需求。
2018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他从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信用的有效奖惩、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等角度对加强我国信用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划定市场行为的“底线”,明确禁止采集的范围;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包括国家信用总平台、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央行、海关等)、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同时,还要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行政示范应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其特别惩戒措施,规定法人、自然人之间失信信息的联动事宜。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规定记录消除权为五年,赋予信息主体异议权,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
四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信用服务行业合法合规经营,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五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起到诚信示范作用,积极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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